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判处刑罚。
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代表人民法院一定会判刑,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的判处不能轻信口供,除了嫌疑人的口供之外,其他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认定有罪。
一、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你知道哪些情况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哪些认罪认罚情况法院不会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呢?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综上所述: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首先能够从当事人的这种做法表现出对此之前作出的一些行为已经有了悔改之意了,还有就是虽然不能很大程度的影响量刑结果,但任何从轻处罚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不应该放过的,将来在服刑期间,也是考虑到当事人当初的这个行为,再次被减刑也是有可能的,而且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判处刑罚。您了解了吗?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3)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4)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