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龄不一定必须自己去认定的。视同工龄一般出现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办理退休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办理退休,一种是个人办理退休,那么企业办理退休是由企业直接给员工做认定,但是个人办理退休,就需要主动的去认定视同缴费。视同工龄年限是指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国家要政策规定的认可的连续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其他情形。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包括如下:
1、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2、必须是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3、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视同工龄具体的申请认定的流程如下:
1、准备申请材料:如职工工作档案、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知情上山下乡认定表等;
2、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人或者其用人单位在退休前的1-3个月,携带资料前往当地(有档案管理的市属、区属单位)社保部门养老待遇认定科室申请,填写书面申请表;
3、社保部门审理:社保部门审理后相关工作人员会进行核定,材料和实际情况相符的可以直接办理;
4、做出认定结果:社保部门会根据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工作原始档案齐全的,可以当即办理。若需要补找认定资料,则认定时间会有所拉长。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