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条件包括: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不属于累犯以及因法定的八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如果被宣告假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不能假释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3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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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