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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债务 2023-01-16 19:31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一、对此我们需要了解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都有哪些:
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二、那我们如何确定优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施工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分包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均可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以上就是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主要内容,顾名思义,就是特定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对此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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