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但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人对于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人物,对于证人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法律证人亲属作证肯定是有效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保障这个亲属在民事能力是没有缺陷的人,而且给出的证言一般专业的人员也会进行反复的查证,只要合法,就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一、如何成为诉讼中适格的证人?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际、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
二、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哪些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呢?
1、精神病患者。但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历的事实,或者与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
2、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对与自己能够理解的,与年龄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
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相冲突,因而不能作为证人。
4、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担任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律师、法警以及参与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
综上所述:综合上面所说的,证人对于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人物,对于证人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只要是当事人就有权利进行作证,不管是与谁有亲属关系,就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决。您了解了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