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方,发票是以总包方开具的,总包方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方,发票是以总包方开具的,总包方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建设方支付给总包方时,总包方对建设方开票。如果总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则支付给其他企业分包款时,由其他分包方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据此差额计算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安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贵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您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发票;分包方应向您出具分包合同金额的发票。您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劳务队取得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营业税。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