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4条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吗?
《刑法》第114条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吗?《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是不能成立。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