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关系

法律顾问 2022-10-19 10:54 标签: 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 关系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当行为人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非重大实害结果时,即构成第114条的犯罪既遂;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第114条的情况下又出于故意或是过失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则应当以第115条第1款加以处罚。第115条第2款是与本条第1款主观方面迥异的两种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基于过失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才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龙波律师

龙波律师

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