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需要变更,追加起诉,控辩双方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吗?
刑事诉讼中需要变更,追加起诉,控辩双方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