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打通信或者探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