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都有哪些?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