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因为根据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性别和年龄不是禁止差别的理由。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在我国,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综上所述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的理由。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