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实习,他们说的“系列案”是什么意思?庭审程序是怎样的?法院所谓的系列案,一般是指同一诉讼内容、同类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众多的一批案件。如果是民事法庭,那么一般都是指被告在多次行为当中侵犯多个原告权利的案件。并且多个原告的案件诉由属同一种类。这种案子的原告一般为普通的共同原告。如果是刑事法庭,那么就是由同一被告人或犯罪团伙制造的多个案件。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侵犯多个法益。一般该被告人、团伙主犯会被追究多个罪,最后数罪并罚。如果是行政法庭,那么一般是指多个原告诉同一个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多个原告的相类似的利益,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共同原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系列案庭审程序如下: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上是关于您问题的答案,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