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有利于被告”可以说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原则之一,但是对于该原则的认识,往往容易产生偏差,容易被滥用。因此,有必要对“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
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如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大量毒品,但没有查到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辩称是其自己吸食的。此种情况下,虽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但是不能确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必须注意该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其适用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
(1)法律之疑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比较常见。对于法律之疑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处理。如果遇到法律争议,就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那么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动摇法治的根基。
(2)只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无罪推定的原理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都需要控方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要推定被告人无罪。基此,对所有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事实,都应该予以排除。但是,如果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那么,在逻辑上则是把有利于被告人的存疑事实推定为存在,这违背了证明的基本规则。如在死无对证的案件中,被告人把案件起因上的责任都推给了死者,但不能得到证明。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认定,那么等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存疑事实给予了认定。因此,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3)在共同犯罪中,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事实查不清具体是哪个被告人所为,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如两个被告人都推脱是对方动手杀人,自己只是从旁帮助了一下,具体是谁实施杀人查不清。这种情况应该对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判断,从犯意提出,犯罪工具准备,选择作案对象、时间、地点,获利分赃等情况,判断哪个被告人的作用更大,然后按照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要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也可能要应用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等方法进行证明。事实存疑应该是在穷尽所有证明方法之后,仍然得不到证明的状态。有些所谓事实疑问通过事实推定或者经验法则完全可以解决,就不能算是事实存疑。
2022-08-09 11:21
2022-08-11 09:44
有利被告是刑事诉讼学的观点之一,即主张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始终注意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这一观点来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在剥削阶级国家里,这一原则只能适用于少数有钱有势的特权人物身上。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都给予应有的保护;
对审判中涉及被告人的各种事实,都要求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能证明其有罪或无罪,都予以同样对待。真正做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轻纵坏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2022-08-10 09:25
有利被告是刑事诉讼学的观点之一。即主张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始终注意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这一观点来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在剥削阶级国家里,这一原则只能适用于少数有钱有势的特权人物身上。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都给予应有的保护;
对审判中涉及被告人的各种事实,都要求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能证明其有罪或无罪,都予以同样对待。真正做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轻纵坏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2025-02-19 10:44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为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手段及其残忍的犯罪分子,死刑为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最高限度的刑罚。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则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因此设定缓刑期限。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可以不执行死刑。
2023-02-27 13:50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范围不一样,户口注销包括户口迁(流)出:1、户口注销:包括户口迁出原籍地、出国定居、双重户口、服刑人员、参军入伍等;2、而户口迁(流)出,就是指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领取户口迁移证的同时,必须注销迁出地(原籍)的常住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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