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担保人不愿意在为犯罪嫌疑人担保该怎么做?取保候审担保人不愿意在为犯罪嫌疑人担保的,可以直接向取保候审的决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取保候审的担保人,由司法机关另外决定变更担保人或采用保证金形式进行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取保候审担保人也叫刑事保证人。刑事保证人具备条件:1、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律给予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2、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从法律上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与案件的结果或裁判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被告人、自诉人等;二是与当事人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有着其他关系的公民或者团体,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证人等。3、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会成为司法机关单独专门的纯职权活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就难以具备最起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为了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法需要对刑事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4、刑事保证人存在于刑事诉讼某个特定环节,一旦身份确定,其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便贯穿于其担保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如果对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会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以上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