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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无法过性生活为由离婚丈夫能要回彩礼吗

婚姻家庭 2020-08-07 23:43 标签: 妻子 丈夫 性生活 为由 离婚 彩礼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案件描述中所说的“无法维持当地的生活“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男。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无法维持当地生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水平进行判断的,而不是根据彩礼的数目,上述法条是法院在进行认定时的依据。法律依据: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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