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的收益可以要求分割吗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不包含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由此可知,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夫妻婚内共同经营某知名品牌,申请商标注册后尚未获得批准就离婚的情况,如果也视作非共同财产,无疑是对离婚一方不利的。对此,律师建议,离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