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提出离婚限制前提有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
1、调停和洽,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申述的;
2、原告主动撤诉,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申述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子,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申述的。我国《婚姻法》规则男方在女方怀孕、临产、停止妊娠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作了有条件的约束,这主要是从女方的身体健康、心思安稳、精力愉快、对胎儿的成长发育等要素动身,但没有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与予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什么时候都能够提出离婚恳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则
“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维持收养联系的案析,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假如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则的状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