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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吊销恳求权人

婚姻家庭 2020-08-11 00:31 标签: 婚姻 吊销 恳求
1.根据《婚姻法解说
(一)》的规则,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联系人。好坏联系人包含:
(1)以重婚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条的规则为根据。
综合以上介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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