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增加女方名字
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在离婚后房产分割时,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综合考量是否具有赠与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缔结婚姻为目的,不能单纯的将房屋认定为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按揭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共同所有,但出资人能够证明出资款系婚前个人财产的除外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共有。
此外,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