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以财产前提限制女方再婚是否可以公证
不可以公证。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女方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书不能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