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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什么

婚姻家庭 2020-07-24 05:24 标签: 婚姻 撤销 种类
【法律意见】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体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胁迫结婚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因条件成就可转化为有效婚姻,故无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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