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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离婚,父亲就不让母亲看孩子

婚姻家庭 2020-07-26 19:49 标签: 离婚 父亲 母亲 孩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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