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货款诉讼状
刑事辩护
2020-07-24 22:43
标签:
追讨
货款
诉讼状
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25,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61041
住所地:市区路乙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95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14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15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11月04日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600贴瓷地板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面砖、120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14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市区人民法院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