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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辩护词

刑事辩护 2020-07-26 18:05 标签: 杀人 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鉴定和辨认的尖刀是否是作案凶器存在疑点。
二、关于陈在芋头地捅刺被害人陈的案情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附卷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三、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四、陈确实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妥。因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合议庭对陈减轻处罚,判处陈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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