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妇女儿童罪
刑事辩护
2020-07-2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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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
妇女
儿童
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了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本人在庭前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的调查。现在,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猥亵行为不严重,手法不恶劣,实施犯罪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
(1)、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小女孩没有强烈反抗的情形下实施的,被告人并没有采用强制威胁手段,其危害性明显小于强制威胁。
(2)、被告人只是触摸受害人阴部的表面,而没有插入阴部,亦未使用异物塞进等手法,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
(3)、被告人猥亵的四次行为中,其中有两次还是隔着衣物触碰,尽管我们不否认这也是威胁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危害性是更小的。
所以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应该是在威胁罪的量刑中选择较轻的量刑。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比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第一次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在之后的所有询问笔录中均供认不讳,并无翻供或毁供行为,也无推卸责任的想法,这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比较容易接受改造。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
被告人在太仓帮儿子看店,之前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再加上今天的庭审中对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对犯罪事实已经深表后悔,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张某的本质并不坏,比较容易接受改造。
五、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的本质并不坏,此次系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
六、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经家人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人的监护人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某能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