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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8-07 05:52 标签: 犯罪 未遂 判断 标准
一、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杀人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二、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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