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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该如何处置

刑事辩护 2020-08-07 17:07 标签: 判处 罚金 期满 交纳 处置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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