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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事辩护 2020-08-09 14:40 标签: 法院 生产 销售 有毒 有害 食品 符合 安全 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是:
一、毒源不同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两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三、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没有故意掺入行为,尽管食品受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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