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8-0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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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
立案
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第二、向3人以上行贿的;
第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第四、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