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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有大量淫秽视频的账号要应该怎么样量刑?

刑事辩护 2020-08-10 20:19 标签: 贩卖 淫秽 视频 账号 应该 怎么样 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出售“云盘”账号和密码的形式传播淫秽视频是新事物,但是鉴于司法解释是按照视频文件个数进行计算量刑数额的,如果按照“账号”个数或者按照实际的点播视频的数量认定,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的每个账号里拥有1000余部淫秽视频,都是可以用来点击播放的,买家即便一部都没看,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向他人出售了上千部淫秽视频的事实。因此,对于认定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还是得根据查明的账号内所有有效淫秽视频数量认定,无法突破,本案仍然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本案如果处十年以上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可以建议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量刑在二至三年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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