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能怎么处理?
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经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虽然没有实施向被害人家属的勒索行为,但足以认定构成绑架罪既遂。之后,其不再继续勒索财物,且将人质安全送回,均为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系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当然,其在绑架犯罪既遂后,具有主动放弃犯罪、将人质安全送回等情节,应当在刑法上得到一定鼓励,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