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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故意损坏财物罪立案要求

刑事辩护 2020-08-11 10:07 标签: 广东 损坏 财物 立案 要求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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