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代理词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杨茶仔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原告受两被告雇佣在张家山办事处荷湖村委的集资房建设工地做工时受伤害、住院、定残等基本事实。
原告受两被告雇佣在张家山办事处荷湖村委的集资房建设工地做工,约定工钱为100元天。2011年10月18日,原告在工地听从张美牙指挥,去检查外部搭的木头架子。在检查到第三层时,因架子木料断了,原告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即送凭往樟树市中医院救治,经樟树市中医院诊断:
1、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
2、右骨骨折
3、胸12骨折。经治疗,于2011年11月14日出院,住院19天。2012年3月7日,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