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能否参与分配同居期间的财产?
你和刘某在刘某的父母开办的饭店工作,没有领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小店的赢利均未进行分配,这些赢利视为刘某父母和你、刘某的共同财产,你和刘某应分得的部分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但不得对小店要求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你和刘某是在2005年5月同居生活,未办结婚手续,你和刘某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的财产规定。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你和刘某同居期间,在刘某父母的小店工作,未领取任何报酬,其应得的收入用于小店的经营,你们参与了刘某父母小店的经营,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应是你、刘某和刘某父母的一般共同财产,从中分割出来的财产,是你们同居的共同收入,你有权要求分割。但这些利润不是对小店的投资,小店是刘某父母的财产,因此,你不能要求对小店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