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离婚抚养费标准
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所以,对于农村抚养费的标准,首先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