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的产权应该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是夫妻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则通则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你们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儿子的这套房屋,除非为了儿子的利益。蔡先生主张“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该归自己?”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只能代表儿子对房屋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