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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服刑人员

婚姻家庭 2020-07-31 01:52 标签: 离婚 起诉 服刑 人员
原告:艾,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东莞监狱服刑。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月日在四川省宣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1年下半年,因被告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自此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扶养照顾。原告更是一人孤苦伶仃,无人照料。
被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得监狱嘉奖和表扬。2006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将被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则被告的有期徒刑为自2006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经常居住地为东莞市横沥镇。
原告认为,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原告生活无人照顾,致使经过十多年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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