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通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明显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行为,该延期还款协议应认定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因在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工艺品公司虽在二审中承认违约,但因其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地位,其是否违约,应由法院认定。从本案事实看,工艺品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并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后,涤纶厂与工艺品公司所签以资产抵债协议无效,不能产生本案终结的法律后果。因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权利,代位权行使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工艺品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清结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故意,故判决涤纶厂给付银行垫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