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解释质押债权消失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
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
最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也不宜设定质押。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