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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对于被申请人的附生效前提或者附解除前提的债权,必须将其分配额提存吗?

债权债务 2020-08-14 02:26 标签: 清算组 被申请人 生效 前提 解除 债权 分配额 提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上述提存的分配额,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时,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被申请人股东;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时,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相应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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