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