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