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于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