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欠债人的解决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在欠债人或欠债人的家属拒收传票的,可以发出送达公告,公告期过后,视为送达。
若欠债人不到庭,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欠债人败诉,欠债人不履行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