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轻伤鉴定标准,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根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面部轻伤一级的情形包括:
第一、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第二、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第三、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第四、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或者1/4以上。
第五、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