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未及时提货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导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