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