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
此时,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
如果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