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之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
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